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皖民管字(2014)127号)和《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协)所有会员。
第三条 省质协会员向协会交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省质协仅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五条 省质协交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4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使用范围
省质协会费主要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工作成本,还包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费、资料和刊物印刷费、调研考察费、表彰和成果奖励费、专家咨询费、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以及开展推动我省质量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七条 会费交纳时间及办法
单位会员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会费汇至省质协;理事会期间增补的单位会员,以收到入会通知后,1个月内交纳会费;由省质协秘书处为单位会员开具“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会费管理
根据财务制度对会费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审计,每年向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每年年度检查时向民政厅上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省质协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会员义务
凡自愿申请,经审核批准加入省质协的会员,应根据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义务,并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按会费收取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缓交或减免会费,可书面向理事会申请;按照省质协章程第十三条规定,无故连续两年未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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